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9-27 | 【打印】 【关闭】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充分调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现就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单位自主权。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涉及的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也不再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共享”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对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进行奖励,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获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列入单位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政策,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后顾之忧。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氛围,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方式,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张江产业研究院、高校技术市场等专业机构的服务与技术支撑作用,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与其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量挂钩;完善市场为主导的项目发现机制,推进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后补助”机制;逐步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五、改进和完善科研管理和评价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应分类建立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评价体系,将市场技术创新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经济社会贡献等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资金支持、验收、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相应的科技研发和科研人员多元评价体系。
六、加大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的支持力度。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再研究、再开发和系统集成等服务;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激励机制。
七、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定期将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评估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等,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与成果应用推广的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信息共享机制。
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人的各自职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开奖励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科技企业兼职或离岗从事技术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可保留3%的编制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教师流动;主动对接企业创新需求,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多层次科研服务,加强技术转移专业复合型人才培训,提升自身创新服务能力。
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落实细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完善内部制度。鼓励部属高等院校、中央在沪科研院所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十一、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等。 九、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等。 八、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七、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五、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