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保障建科创之城: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科学网 黄辛  |  发布时间:2020-04-23  |  【打印】 【关闭

  
  4月21日下午,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介绍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举措。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介绍了《条例》主要内容。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中,加大了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
  《条例》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
  一是助力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
  二是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是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在设立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四是促进各类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二)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一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健全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机制,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国家实验室发展,打造战略科技力量。
  二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布局,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采用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四是提升创新开放合作能力,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鼓励相关创新主体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三)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形成对科创中心建设的全方位支持。
  一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创中心承载区;着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
  二是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
  三是促进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动,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企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
  二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
  三是强化科研信用管理与科技伦理监督,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明确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四是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免除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