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华良:科技成果转化光有“法”远远不够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5-16  |  【打印】 【关闭

  

“过去向财政部申请成果转化项目,至少要9个月时间。现在我们可以自主转让,只需向主管机构报备就行。”说起现在进行成果转化的便利,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所长蒋华良说,自己和同事是新政策的受益者。

蒋华良所说的新政策,就是今年3月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在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规定》被外界解读为国务院对《成果转化法》进一步的落实与细化。

面对《规定》中的诸多政策利好,参加今年两会的科技界政协委员都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不过,在兴奋之余,政协委员们更关心的是《规定》条款如何真正落实到每个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工作当中。

激励的“口子”打开了 

与蒋华良有相同的感受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院长刘永。他一直以来都对科研单位“双肩挑”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有顾虑: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双肩挑”人员不能在企业兼职兼薪,成果转化工作也无从谈起。

不过,随着《规定》的实施,刘永的顾虑也将被打消:《规定》明确,作为科研单位正职领导,如果刘永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虽然不能获得股权激励,但他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现金奖励。

全国人大代表王志学也认为,《规定》指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执行。“这对有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成果转化的奖励难题有所明确,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但不得获得股权激励。但是,很多科研单位的一把手往往是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该规定对他们的奖励还是有所限定。不过口子打开了,将会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

实际操作仍存在盲区

科研人员可以去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单位保留3年人事关系;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在蒋华良看来,《规定》还不可能兼顾方方面面,因此在实际落实与执行过程中,科研机构和高校在成果转化实际操作层面仍有一定盲区,这就需要科研主管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措施,对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蒋华良表示,“净收入”核算直接影响到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的收益问题。但《规定》对“净收入”计算并没有明确说法,这让很多科研机构犯难。而在中科院的支持下,上海药物所经过公开讨论后做了一个尝试,把净收入核算涉及到的人力成本算在50%的成果转化奖励里,30%收益给项目组,20%收益给所里,这个方案得到了各方的支持和认可。”

正是得益于中科院“四个率先”战略的实施,上海药物所被划归到“创新研究中心”,并被赋予了充分的自主决策权,由此上海药物所进行成果转化探索试点就有了底气。蒋华